新、舊修改對照表
(若欲察看詳細資料,請點選下方PDF檔)
組織章程修改對照表
修改後 |
修改前 |
修改原因 |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訂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
|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台南縣市學友會」。為因應縣市合併,因此將會名更改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 |
因應現況更改本會社團名稱。 |
第三條:資格: (一)具服務之熱心有心服務鄉里之文化學子。 (二)認同本會宗旨之文化學子。 (三)就讀文化大學之台南學子。 (四)對本會具熱心之文化大學。 |
第五條:資格: (一)具服務之熱心有心服務鄉里之文化學子。 (二)認同本會宗旨之文化學子。 (三)就讀文化大學之台南學子。 (四)對本會具熱心之文化學子。 |
修改條數。 |
第四條:權利義務: (一)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繳交應屆規定之會員費。 (二)凡入籍本會知會員,如遇休學、退學、轉學等因素,則享有退費之權利。 1.入會半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8。 2.入會一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5。 3.入會一年後如因上述因素離校,則不予退費。 4.凡持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憑證明入會,其會費乘以0.8 (三)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遵守章程之規定。 (四)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領有會服、會員卡。 (五)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並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凡入籍本會之會員,當義務維護維護本會知會遇與團結。 (七)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參與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八)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有權利應邀擔任幹部。
|
第六條:權利義務: (一)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繳交應屆規定之會員費。 (二)凡入籍本會知會員,如遇修學、退學、轉學等因素,則享有退費之權利。 1.入會半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8。 2.入會一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5。 3.入會一年後如因上述因素離校,則不予退費。 4.凡持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憑證明入會,其會費乘以0.8 (三)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遵守章程之規定。 (四)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領有會服、會員卡。 (五)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並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凡入籍本會之會員,當義務維護維護本會知會遇與團結。 (七)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參與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八)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有權利應邀擔任幹部。 |
修改條數。 |
第五條: 各部會首長之職位為義務制,無薪資,可享有各項培訓資格。 |
第九條: 各部會首長之職位為義務制,無薪資,可享有各項培訓資格。 |
修改條數。 |
第六條:本會組織為內閣首長制,各部會首長由會長聘任之,會長為最高權力單位。 |
第三條:本會組織為內閣首長制,各部會首長由會長聘任之,會長為最高權力單位。 |
修改條數。 |
第七條:本會組織如下,得依各屆會務所需設立,增加其他職務之。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總務 (四)文宣 (五)場器 (六)活動 |
第四條:本會基本組織如下: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總務 (四)文宣 (五)場器 (六)活動 |
修改條數。 各屆幹部組成需求不一,可視情況設立職位。 |
第八條:各部會首長職責如下: (一)會長 1.對內監督與推展活動。 2.對外代表本會。 3.熟悉學校報備制度。 4.製作社員名冊。 (二)副會長 1.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活動時,為代理會長。 2.提醒並清查活動所需物品。 3.排定學年開會時間表。 4.活動紀錄與保管。 (三)總務 1.管理會費並公布每月清查結果。 2.每月公佈財務報表。 3.製作月報表、收支結算表。 4.協同會長審核會上之經費核銷狀況。 5.整理預算表、決算表及結算表 (四)文宣 1.製作會議記錄、簽到表、通訊錄。 2.文宣品與會上刊物之發放。 3.領導活動海報製作。 4.會上美工用品管理並列清單。 (五)場器 1.會上器材管理並列清單。 2.會上器材租借與搬運。 3.提供器材資訊及建議是否增購清單。 4.拍攝活動照片、影片。 5.活動場地佈置。 6.製作器材租借清單。 (六)活動 1.製作活動績效。 2.規劃會上活動。 3.召開活動會議、協助活動負責人。 4.熟悉活動環境及路線。 5.宣傳活動。 |
第十條:各部會首長: (一)會長: 1.基本資格: 甲、 具寫企劃書之基本能力。 乙、熟悉場地報備之流程。 丙、具基本美工、電腦能力。 2.具以上資格,並辦理登記手續,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以最多票數者為新任之本會會長。 3.職責: 甲、 對內監督與推展活動。 乙、 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會長: 1.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活動時,為代理會長。 2.活動記錄與保管。 3.排定學年開會時間表。 (三)總務: 1.管理會費並公布每月清查結果。 2.協同會長審核會上之經費之核銷狀況。 (四)文宣: 1.會議記錄、簽到簿、通訊錄。 2.文宣品與會上刊物之發放。 3.活動海報製作、場地佈置。 4.會上美工用品管理並列清單。 (五)場器: 1.會上器材管理並列清單。 2.會上器材租借與搬運。 3.提供器材資訊及建議是否增購器材。 4.拍攝活動照片。 (六)活動: 1.規劃會上活動。 2.召開活動會議、協助活動負責人。 3.熟悉活動環境及路線。 |
修改條數。 刪除會長之基本資格,並將當選方式移至新條文第二十五條。修改及新增各幹部之職責。 |
第九條:顧問群 (一)資格:擔任一任以上之會上幹部。 (二)本會顧問群為常設諮詢機構,可提供在任幹部諮詢提問。 (三)顧問得參與學期總會、預算大會等會務大會。
|
第七條:資格: (一)資深顧問: 1.擔任兩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3.與會期間有多項實際建言。 (二)中階顧問: 1.擔任一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3.與會期間有多項實際建言。 (三)進階顧問: 1.擔任一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四)初級顧問:經應屆會長提名,顧問群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修改條數。 重新審定本會顧問群資格,以及新增顧問群之定位。 |
第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之會員費用。 (二)辦理各項活動前所收取之費用。 (三)學校相關單位之補助。 (四)本會熱心之校友、廠商給予贊助。 |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之會員費用。 (二)辦理各項活動前所收取之費用。 (三)學校相關單位之輔助。 (四)熱心本會之校友、廠商給予之贊助。 (五)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收益。 |
修改條數。 修改原條文第四點語句。 |
第十一條:經費區分: (一)基礎會產:為總經費內三萬元整,任何活動補助、請款、支出與服務隊之任何補助必須保留不動財三萬元整,除遇「不可抗拒之重大」事項方能運用。 (二)非基礎會產:為扣除基礎會產之金額以及出隊結束後之學校補助,作為活動輔助支出,以及服務隊之輔助支出 。 (三)出服務隊之校方款項,為服務隊之應用款項,本會幹部得以與服務隊隊長討論預算並給予補助。 |
第十二條:經費區分: (一)基礎會產:為總經費內之三萬元整,任何活動補助、請款、支出與服務隊之任何補助必須保留不動財三萬元整,除遇「不可抗拒之重大」之事項方能運用。 (二)非基礎會產:為扣除總經費內之三萬元整之金額以及出隊結束後之學校補助,做為活動輔助支出,以及服務隊之輔助支出。 (三)出服務隊之校方匯款,為服務隊之應用款項。 |
修改條數。 修改原條文第二點語句,新增與隊長討論預算之空間,以利服務隊順利進行。 |
第十二條: 本會對外爭取贊助不應違背其宗旨。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三條新增 |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收取和各種校內外贊助,應以團體名義為之並列為本會收入,不得私用。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四條新增 |
第十四條: 本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五條新增 |
第十五條: 本會應每月公佈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六條新增 |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前,應先償還債務,並召開會員大會議決剩餘財產之分配,陳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無法處理之剩餘財產,得由輔導單位將之分配給其他學生社團。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七條新增 |
第十七條:經費保管: (一)戶名固定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新會長名」。 (二)帳本由總務保管,印章由會長保管。 (三)倘若遺失帳本或印章,由保管著負全額賠償之責。 (四)所有經費皆為會上營運之用,任何人及幹部首長無權私自借出、挪用,違者除追繳外,並予以處罰,重者開除會籍,移送司法機關。 |
第十三條:經費保管: (一)戶名固定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新會長名」。 (二)帳本由總務保管,印章由會長保管。 (三)倘若遺失帳本或印章,由保管者之全額賠償。 (四)所有經費皆為會上營運之用,任何人及幹部首長無權私自借出、挪用,違者追繳匯款,並予以處罰,重者開除會籍,移送司法機關。 |
修改條數。 |
第十八條:經費申請及應用: (一)活動前由總務編列預算經預算大會批准方能放款,超出金額自行支出。 (二)活動結束申請請款時,將發票給予總務,經總務、會長批准方能放款。 |
第十四條:經費申請及應用: (一)活動前由總務編列預算經會長批准方能放款,超出金額自行支出。 (二)活動結束申請請款時,將發票給予總務,經總務、會長批准方能放款。 |
修改條數。 本會審核預算之單位為預算大會。 |
第十九條:器材: (一)會上器材由場器長負責保管、租借,活動使用完畢,檢查後並歸位,保管人不可私自使用。 (二)器材損壞應由最後經手人賠償,若有其他因素,最後經手人應加以告知,以便責任追究。 |
第十五條:器材: (一)會上器材由場器長負責保管、借租。 (二)會上貴重器材由場器人員保管,活動使用完畢,檢查正常立即歸位,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 (三)損壞賠償,理當由最後經手人賠償,若有其他因素, 最後經手人應加以告知,以便責任追究。 |
修改條數。 明確說明會上器材規範及損壞賠償方式,並修改條文語句。 |
第二十條:收入支出結算表: 本會年度收入支出結算表應於新舊任會長交接後一個月公布之。 |
第十六條:收入支出結算表: (一)本會年度收入支出結算表應於新舊任會長交後一個月公佈之。 (二)其餘經費應當每月公佈。 |
修改條數。 公布經費之條文已列入新條文第十五條。 |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本會負責人召集之。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二十七條新增 |
第二十二條: 本會定期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本會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二十八條新增 |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前項會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二十九條新增 |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本會之解散。 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需陳報輔導單位核可後行之。 |
|
依學校輔導辦法三十條新增 |
第二十五條:會長改選: (一)所有會員皆有選舉權及投票權。 (二)新任會長由會員投票最高票者當選 (三)會長資格: 1.前一學期總成績平均60分、操行成績75分以上。 2.為本會會員。 |
|
制定會長改選之規範及會長資格。 |
第二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修改之章程內容並擬出適當之新條款,再由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
第二十二條: 章節之修改,需由三分之ㄧ以上會員連署提出修改之章程內容並擬出適當之新條款,再由超過二分之ㄧ會員表決通過。 |
修改條數。 |
第二十七條:本會應有的基本會議: (一)學期總會 (二)預算大會 (三)社員大會 (四)會長改選 |
|
新增應舉辦基本會議。 |
第二十八條:懲治條例辦理: (一)會員與各幹部之優劣行為可由任何人提出,交由會長經查,將紀錄予會上文宣長建立檔案,以供往後參考。 (二)違反本章程者,由幹部及會長處置方式,情節嚴重者即開除會籍,並交會員大會核備。
|
第十九條:懲治條例辦理: (一)會員與各幹部,優劣行為可由任何人提出,交由會長經查,將記錄予會上文書長建立檔案,以供往後參考用。 (二)違反會章者,由幹部及會長討論處置方式,情節嚴重者即開除會籍。 (三)若非章程內之規範,直接經由會長裁決,事項重者,由會長招開幹部會議,再行定奪。 (四)臨時重大之事故,直接經由會長裁決。 |
修改條數。 修改條文語句。 新增至會員大會進行核備。 刪除舊章程第三、四小點。 |
第二十九條:嘉勉條例辦理: (一)榮譽本會者,事蹟光榮者,得頒予獎狀以茲鼓勵。 (二)若組織為臨時組織狀態下,若有會員自發參與行政工作或自行辦妥遇營運之作業及活動,不屬越權行事,亦列入嘉勉事蹟。 |
第二十條:嘉勉條例辦理: (一)榮譽本會者,事蹟光榮者,為光榮顧問並頒予獎狀以茲鼓勵。 (二)若組織為臨時組織狀態下,若有會員自發參與行政工作或自行辦妥欲營運之作業及活動,不屬越權行事,亦列入嘉勉事蹟。 |
修改條數。 新條文已刪除光榮顧問之職位。 |
第三十條: 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
第二十一條: 會長任期為一年,若非特殊情況下,會長及幹部提名幹部並票選票數高者即為會長。 |
修改條數。 依學校規定會長不得連任。 |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請之指導老師,需熟悉會上之運作。 |
第二十四條: 本會聘請之指導老師,需熟悉會上之運作。 |
修改條數。 |
第三十二條: 本會顧問為常設之諮詢機構,只供諮詢,無義務權力干預會上之營運。 |
第二十六條: 本會顧問為常設之諮詢機構,只供諮詢,無義務全力干預會上組織之營運。 |
修改條數。 |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修改條數。 |
|
第八條: 以下幹部之職責為「基本」工作項目,是否新增視應屆會長而定。 |
與現在執行方式不符因此刪除本條文。 |
|
第十七條:辦理流程: (一)於各學期總會時選出活動總召、副召,其餘幹部於會議及活動時給予協助,總召、副召遞交企劃書予會長, 於每學期預算大會時召開討論會議。 (二)每次討論會議需有會議記錄。 (三)活動結束,需召開檢討會及整理活動資料。 |
與現在執行方式不符因此刪除本條文。 |
|
第十八條:基本活動: (一)每學期應有的基本活動: 1.期初社大 2.期末社大 3.家族聚會 (二)活動是否增加,視當屆會長與各幹部於學期總會時開會討論。 |
與現在執行方式不符因此刪除本條文。 |
|
第二十三條: 本會作業之細節,由各幹部訂定。 |
因新增條文修改條例。 與現在執行方式不符因此刪除本條文。 |
|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蹟,由會長與各幹部決策之。 |
因新增條文修改條例。 與現在執行方式不符因此刪除本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