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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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83年9月13日第一屆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89年12月4日第七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94年3月19日第十一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98年11月2日第十六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2年5月5日第十九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7年2月22日第二十三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8年5月1日第二十四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訂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服務台南青年學子,推展台南文化特色,介紹古都
之風,培養愛鄉愛里的情懷,並希望藉此能與其他地方性服務
團交流,以增進文化大學同學間的感情,提供學生課餘活動的
另一管道。
第二章:會員
第三條:資格:
(一)具服務之熱心有心服務鄉里之文化學子。
(二)認同本會宗旨之文化學子。
(三)就讀文化大學之台南學子。
(四)對本會具熱心之文化大學。
第四條:權利義務:
(一)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繳交應屆規定之會員費。
(二)凡入籍本會知會員,如遇休學、退學、轉學等因素,則
享有退費之權利。
1.入會半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
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8。
2.入會一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
扣除會服後,再乘以0.5。
3.入會一年後如因上述因素離校,則不予退費。
4.凡持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憑證明
入會,其會費乘以0.8
(三)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遵守章程之規定。
(四)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領有會服、會員卡。
(五)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並參與本
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凡入籍本會之會員,當義務維護維護本會知會遇與
團結。
(七)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參與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及
被選舉權。
(八)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有權利應邀擔任幹部。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各部會首長之職位為義務制,無薪資,可享有各項培訓
資格。
第六條:本會組織為內閣首長制,各部會首長由會長聘任之,
會長為最高權力單位。
第七條:本會組織如下,得依各屆會務所需設立,增加其他職務之。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總務
(四)文宣
(五)場器
(六)活動
第八條:各部會首長職責如下:
(一)會長
1.對內監督與推展活動。
2.對外代表本會。
3.熟悉學校報備制度。
4.製作社員名冊。
(二)副會長
1.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活動時,為代理會長。
2.提醒並清查活動所需物品。
3.排定學年開會時間表。
4.活動紀錄與保管。
(三)總務
1.管理會費並公布每月清查結果。
2.每月公佈財務報表。
3.製作月報表、收支結算表。
4.協同會長審核會上之經費核銷狀況。
5.整理預算表、決算表及結算表
(四)文宣
1.製作會議記錄、簽到表、通訊錄。
2.文宣品與會上刊物之發放。
3.領導活動海報製作。
4.會上美工用品管理並列清單。
(五)場器
1.會上器材管理並列清單。
2.會上器材租借與搬運。
3.提供器材資訊及建議是否增購清單。
4.拍攝活動照片、影片。
5.活動場地佈置。
6.製作器材租借清單。
(六)活動
1.製作活動績效。
2.規劃會上活動。
3.召開活動會議、協助活動負責人。
4.熟悉活動環境及路線。
5.宣傳活動。
第九條:顧問群
(一)資格:擔任一任以上之會上幹部。
(二)本會顧問群為常設諮詢機構,可提供在任幹部諮詢提問。
(三)顧問得參與學期總會、預算大會等會務大會。
第四章:財務
第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之會員費用。
(二)辦理各項活動前所收取之費用。
(三)學校相關單位之補助。
(四)本會熱心之校友、廠商給予贊助。
第十一條:經費區分:
(一)基礎會產:
為總經費內三萬元整,任何活動補助、請款、支出與
服務隊之任何補助必須保留不動財三萬元整,除遇
「不可抗拒之重大」事項方能運用。
(二)非基礎會產:
為扣除基礎會產之金額以及出隊結束後之學校補助,
作為活動輔助支出,以及服務隊之輔助支出 。
(三)出服務隊之校方款項,為服務隊之應用款項,本會幹部
得以與服務隊隊長討論預算並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本會對外爭取贊助不應違背其宗旨。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收取和各種校內外贊助,應以團體名義為之
並列為本會收入,不得私用。
第十四條:本會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會員大
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第十五條:本會應每月公佈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
徵信。
第十六條:本會解散前,應先償還債務,並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剩餘財產之分配,陳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無法
處理之剩餘財產,得由輔導單位將之分配給其他學
生社團。
第十七條:經費保管:
(一)戶名固定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新會長名」。
(二)帳本由總務保管,印章由會長保管。
(三)倘若遺失帳本或印章,由保管著負全額賠償之責。
(四)所有經費皆為會上營運之用,任何人及幹部首長無
權私自借出、挪用,違者除追繳外,並予以處罰,
重者開除會籍,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經費申請及應用:
(一)活動前由總務編列預算經預算大會批准方能放款,超
出金額自行支出。
(二)活動結束申請請款時,將發票給予總務,經總務、會
長批准方能放款。
第十九條:器材:
(一)會上器材由場器長負責保管、租借,活動使用完畢,
檢查後並歸位,保管人不可私自使用。
(二)器材損壞應由最後經手人賠償,若有其他因素,最後
經手人應加以告知,以便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收入支出結算表:本會年度收入支出結算表應於新舊
任會長交接後一個月公布之。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大會與臨時大會二種,由本
會負責人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定期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本
會負責人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
後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會員;
臨時大會之召集,則應於三日前通知。前項會議
應邀請輔導老師列席指導。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
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下列事項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
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變更。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本會之解散。
前項出席或決議比例有特殊情況者,需陳報輔導單位
核可後行之。
第二十五條:會長改選:
(一)所有會員皆有選舉權及投票權。
(二)新任會長由會員投票最高票者當選
(三)會長資格:
1.前一學期總成績平均60分、操行成績75分以上。
2.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六條:章程之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提出修改
之章程內容並擬出適當之新條款,再由二分之一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應有的基本會議:
(一)學期總會
(二)預算大會
(三)社員大會
(四)會長改選
第六章:嘉勉懲治條例
第二十八條:懲治條例辦理:
(一)會員與各幹部之優劣行為可由任何人提出,交由
會長經查,交紀錄予會上文宣長建立檔案,以供
往後參考。
(二)違反本章程者,由幹部及會長討論處置方式,情
節嚴重者即開除會籍。
(三)若非章程內之規範,直接經由會長裁決,事項重
者,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再行定奪。
(四)臨時重大之事故,直接經由會長裁決。
第二十九條:嘉勉條例辦理:
(一)榮譽本會者,事蹟光榮者,得頒予獎狀以茲鼓勵。
(二)若組織為臨時組織狀態下,若有會員自發參與行政
工作或自行辦妥遇營運之作業及活動,不屬越權行
事,亦列入嘉勉事蹟。
第七章:附則
第三 十 條:會長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聘請之指導老師,需熟悉會上之運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顧問為常設之諮詢機構,只供諮詢,無義務
權力干預會上之營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
核備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