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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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組織章程
民國 83 年 9 月 13 日 第 一 屆社員大會決議通過
民國 89 年 12 月 4 日 第 七 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94 年 3 月 19 日第十一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98 年 11 月 2 日第十六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 102 年 5 月 5 日第十九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民國107年 2 月 22 日第二十三屆社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正式名稱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台南縣市學友會」。
為因應縣市合併,因此將會名更改為「私立中國文化大學台
南學友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宗旨為服務台南青年學子,推展台南文化特色,介紹古都府城
之風,培養愛鄉愛里的情懷,並希望藉此能與其他地方性服務團交流
,以增進文化大學同學間的感情,提供學生課餘活動的另一管道。
第三條:本會組織為內閣首長制,各部會首長由會長聘任之,會長為
最高權力單位。
第四條:本會基本組織如下: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總務。
(四)文宣。
(五)場器。
(六)活動。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資格:
(一)具服務之熱心有心服務鄉里之文化學子。
(二)認同本會宗旨之文化學子。
(三)就讀文化大學之台南學子。
(四)對本會具熱心之文化學子。
第六條:權利義務:
(一)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繳交應屆規定之會員費。
(二)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如遇修學、退學、轉學等因素, 則享有退費之權利:
- 入會半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 扣除會服後,再乘以 0.8。
- 入會一年內如因上述因素離校,所退金額為,會費 扣除會服後,再乘以 0.5。
- 入會一年後如因上述因素離校,則不予以退費。
- 凡持有原住民、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憑證明入會,其會費乘以0.8。
(三)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應當遵守章程之規定。
(四)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領有會服、會員卡。
(五)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享有本會提供之服務,並參與
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凡入籍本會之會員,當義務維護本會之會譽與團結。
(七)凡入籍本會之會員,可參與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八)凡入籍本會之會員,有權力應邀擔任會上幹部。
第三章:顧問群
第七條:資格:
(一)資深顧問:
1.擔任兩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3.與會期間有多項實際建言。
(二)中階顧問:
1.擔任一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3.與會期間有多項實際建言。
(三)進階顧問:
1.擔任一任之會上幹部。
2.多次參與會上活動之組別與活動項目。
(四)初級顧問:經應屆會長提名,顧問群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四章:幹部群
第八條:以下幹部之職責為「基本」工作項目,是否新增視應屆
會長而定。
第九條:各部會首長之職位為義務制,無薪資,可享有各項培訓
資格。
第十條:各部會首長:
(一)會長:
1.基本資格:
甲、 具寫企劃書之基本能力。
乙、熟悉場地報備之流程。
丙、具基本美工、電腦能力。
2.具以上資格,並辦理登記手續,經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以最多
票數者為新任之本會會長。
3.職責:
甲、 對內監督與推展活動。
乙、 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會長:
1.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活動時,為代理會長。
2.活動記錄與保管。
3.排定學年開會時間表。
(三)總務:
1.管理會費並公布每月清查結果。
2.協同會長審核會上之經費之核銷狀況。
(四)文宣:
1.會議記錄、簽到簿、通訊錄。
2.文宣品與會上刊物之發放。
3.活動海報製作、場地佈置。
4.會上美工用品管理並列清單。
(五)場器:
1.會上器材管理並列清單。
2.會上器材租借與搬運。
3.提供器材資訊及建議是否增購器材。
4.拍攝活動照片。
(六)活動:
1.規劃會上活動。
2.召開活動會議、協助活動負責人。
3.熟悉活動環境及路線。
第五章:社產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之會員費用。
(二)辦理各項活動前所收取之費用。
(三)學校相關單位之輔助。
(四)熱心本會之校友、廠商給予之贊助。
(五)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或其他收益。
第十二條:經費區分:
(一)基礎會產:為總經費內之三萬元整,任何活動補助、請款、支出
與服務隊之任何補助必須保留不動財三萬元整,除遇
「不可抗拒之重大」之事項方能運用。
(二)非基礎會產:為扣除總經費內之三萬元整之金額以及出隊結束後
之學校補助,做為活動輔助支出,以及服務隊之輔
助支出。
(三)出服務隊之校方匯款,為服務隊之應用款項。
第十三條:經費保管:
(一)戶名固定為「中國文化大學台南學友會+新會長名」。
(二)帳本由總務保管,印章由會長保管。
(三)倘若遺失帳本或印章,由保管者之全額賠償。
(四)所有經費皆為會上營運之用,任何人及幹部首長無權私自借
出、挪用,違者追繳匯款,並予以處罰,重者開除會籍,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經費申請及應用:
(一)活動前由總務編列預算經會長批准方能放款,超出金額自行
支出。
(二)活動結束申請請款時,將發票給予總務,經總務、會長批准方
能放款。
第十五條:器材:
(一)會上器材由場器長負責保管、借租。
(二)會上貴重器材由場器人員保管,活動使用完畢,檢查正常立即歸
位,保管人不得私自使用。
(三)損壞賠償,理當由最後經手人賠償,若有其他因素, 最後經手
人應加以告知,以便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收入支出結算表:
(一)本會年度收入支出結算表應於新舊任會長交後一個月公佈之。
(二)其餘經費應當每月公佈。
第六章:活動辦理
第十七條:辦理流程:
(一)於各學期學期總會時選出活動總召、副召,其餘幹部於會議及
活動時給予協助,總召、副召遞交企劃書予會長, 於每學期
預算大會時召開討論會議。
(二)每次討論會議需有會議記錄。
(三)活動結束,需召開檢討會及整理活動資料。
第十八條:基本活動:
(一)每學期應有的基本活動:
1.期初社大
2.期末社大
3.家族聚會
(二)活動是否增加,視當屆會長與各幹部於學期總會時開會討論。
第七章:嘉勉懲治條例
第十九條:懲治條例辦理:
(一)會員與各幹部,優劣行為可由任何人提出,交由會長經查,
將記錄予會上文書長建立檔案,以供往後參考用。
(二)違反會章者,由幹部及會長討論處置方式,情節嚴重者即開
除會籍。
(三)若非章程內之規範,直接經由會長裁決,事項重者, 由會長
招開幹部會議,再行定奪。
(四)臨時重大之事故,直接經由會長裁決。
第二十條:嘉勉條例辦理:
(一)榮譽本會者,事蹟光榮者,為光榮顧問並頒予獎狀以茲鼓勵。
(二)若組織為臨時組織狀態下,若有會員自發參與行政工作或自行辦妥欲營運之作業及活動,不屬越權行事,亦列入嘉勉事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會長任期為一年,若非特殊情況下,會長及幹部提名
幹部並票選票數高者即為會長。
第二十二條:章節之修改,需由三分之ㄧ以上會員連署提出修改之
章程內容並擬出適當之新條款,再由超過二分之ㄧ會
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會作業之細節,由各幹部訂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聘請之指導老師,需熟悉會上之運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蹟,由會長與各幹部決策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顧問為常設之諮詢機構,只供諮詢,無義務全力
干預會上組織之營運。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送本校課外活動組核備
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